9CaKrnJIG5r 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人民日报评论员两会观察:升级法治中国的“立法引擎”/e3pn4lb1l/e3pog04cb/e3ps5mma9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定之后的重要节点修改立法法,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巨大引擎再次轰响被称为“管法的法”和“法中之法”的立法法颁布施行15年后,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迎来首次“大修”。根据全国人大对修正案草案做出的说明,此次修改条款占1/3,汇集税收法定、地方立法权、立法与改革关系等众多重大主题于一身。人们因而有理由期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版本”的立法法将发挥更重要作用。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是现代国家制度文明的中枢。15年前立法法的施行,为中国在短时间内快速构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见证了中国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法治进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定之后的重要节点修改立法法,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巨大引擎再次轰响。“立法引擎”将牵引着民意对立法的强烈期待,驶向立法体制更完善、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更高、法律规范体系更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立法法在2000年刚通过的时候,不少人尚不太清楚这部法律的意义,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立、改、废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权益,而这正是立法法试图加以规范的。去年到今年初的多起热点事件,都涉及立法法的调整范围,比如多地“连夜出台”的机动车限号或限购政策、“说涨就涨”的燃油税、“土法大于国法”的地方政府红头文件,等等。这些现象的实质在于:当法治中国已经推进到不需要讨论“要不要法”之后,当“遇事找法”已成官民共识之后,立什么法、怎么立法,以及政府守法等问题随之凸显。也正因此,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之一。在快速变迁、日益纷繁复杂的中国社会,人们对法律体系的自洽、立法本身的科学民主提出了更高要求。曾有法律实务界人士感言,以前,亮出法律条文群众就信服了,现在则经常有群众拿出不同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较真”:为什么几处规定有差异?“法律打架”怎么办?因此,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各项改革措施的顶层设计,还体现为对法治精义的再塑造:通过体大义深、周详备至的科学立法,培育圆融无碍的制度形态、促成中国法治体系的风格美学;通过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民主立法,将立法工作变成协调各方权益、促进协商民主、汇聚社会共识的机制和平台。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另一重心。某种程度上,改革是对已有制度框架的突破,也正因此,法学界曾长期对改革与守法的关系争论不休。中央再三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实践中应怎样把握?此次立法法修改拟通过完善授权立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等手段,实现改革与守法的统一:部门与地方是改革的排头兵,也应是立法与守法的垂范者。将改革带来的冲突摆到立法的圆桌上,把“先行先试”看成立良法、行善治之前的试验与论证,使立法过程成为凝聚改革共识、守护改革成果的堤坝,让立法成果成为驯服“权力任性”的缰绳,应是立法者的重要意图。在这个意义上,立法法修改所遵循的正是“破”与“立”的辩证法。这是法治的辩证法,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辩证法。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做出的说明,此次立法法是部分修改,而非全面修改。这是一种审慎的立法精神,也是对“立法万能论”的必要反拨。的确,社会各界对立法法的期待很高,比如立法听证会是否为必经程序、公民如何对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立法提起审查,等等。我们都迫切希望看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但立法者的必要美德正在于深思熟虑,需要待机守时。在这方面,公众需要认识到,法律是一个在本土的改革现场自然生长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的嫁接与移植,对此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耐心和智慧。《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11日 05 版)1426051553000责编:千帆人民网142605155300011[]{"email":"qianfan@huanqiu.com","name":"千帆"}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定之后的重要节点修改立法法,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巨大引擎再次轰响被称为“管法的法”和“法中之法”的立法法颁布施行15年后,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迎来首次“大修”。根据全国人大对修正案草案做出的说明,此次修改条款占1/3,汇集税收法定、地方立法权、立法与改革关系等众多重大主题于一身。人们因而有理由期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版本”的立法法将发挥更重要作用。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是现代国家制度文明的中枢。15年前立法法的施行,为中国在短时间内快速构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见证了中国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法治进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定之后的重要节点修改立法法,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巨大引擎再次轰响。“立法引擎”将牵引着民意对立法的强烈期待,驶向立法体制更完善、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更高、法律规范体系更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立法法在2000年刚通过的时候,不少人尚不太清楚这部法律的意义,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立、改、废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权益,而这正是立法法试图加以规范的。去年到今年初的多起热点事件,都涉及立法法的调整范围,比如多地“连夜出台”的机动车限号或限购政策、“说涨就涨”的燃油税、“土法大于国法”的地方政府红头文件,等等。这些现象的实质在于:当法治中国已经推进到不需要讨论“要不要法”之后,当“遇事找法”已成官民共识之后,立什么法、怎么立法,以及政府守法等问题随之凸显。也正因此,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之一。在快速变迁、日益纷繁复杂的中国社会,人们对法律体系的自洽、立法本身的科学民主提出了更高要求。曾有法律实务界人士感言,以前,亮出法律条文群众就信服了,现在则经常有群众拿出不同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较真”:为什么几处规定有差异?“法律打架”怎么办?因此,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各项改革措施的顶层设计,还体现为对法治精义的再塑造:通过体大义深、周详备至的科学立法,培育圆融无碍的制度形态、促成中国法治体系的风格美学;通过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民主立法,将立法工作变成协调各方权益、促进协商民主、汇聚社会共识的机制和平台。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另一重心。某种程度上,改革是对已有制度框架的突破,也正因此,法学界曾长期对改革与守法的关系争论不休。中央再三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实践中应怎样把握?此次立法法修改拟通过完善授权立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等手段,实现改革与守法的统一:部门与地方是改革的排头兵,也应是立法与守法的垂范者。将改革带来的冲突摆到立法的圆桌上,把“先行先试”看成立良法、行善治之前的试验与论证,使立法过程成为凝聚改革共识、守护改革成果的堤坝,让立法成果成为驯服“权力任性”的缰绳,应是立法者的重要意图。在这个意义上,立法法修改所遵循的正是“破”与“立”的辩证法。这是法治的辩证法,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辩证法。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做出的说明,此次立法法是部分修改,而非全面修改。这是一种审慎的立法精神,也是对“立法万能论”的必要反拨。的确,社会各界对立法法的期待很高,比如立法听证会是否为必经程序、公民如何对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立法提起审查,等等。我们都迫切希望看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但立法者的必要美德正在于深思熟虑,需要待机守时。在这方面,公众需要认识到,法律是一个在本土的改革现场自然生长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的嫁接与移植,对此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耐心和智慧。《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11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