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1a24作者:田刚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谢子龙提出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的12条建议/e3pn4lb1l/e3pohqpj3/e3ptva9qv【环球网 记者 田刚】《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自2001年修订至今,对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药品管理法》已逐渐不能适应监管和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现行《药品管理法》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手段缺乏相应规定,如零售连锁经营、第三方物流、互联网药品经营、药品出口、辅料管理、药品召回等缺乏法律依据,相应监管在《药品管理法》中属监管空白。此外,随着医药工业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加强,《药品管理法》在实际操作层面的空白、落后乃至矛盾问题凸显,急需与国际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对接。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指出,目前《药品管理法》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1、《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概念有待进一步明确;2、《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品的定义欠合理;3、部分环节立法和配套制度的缺失;4、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及职责的缺失;5、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对此,谢子龙提出如下建议:1、建议明确药品经营业态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2、建议明确定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挥连锁优势,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设门店,企业内部物流共享,可以减少重复建设配送中心,减少社会资源浪费;4、取消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GSP认证的规定;5、建议取消不合理限制;6、建立退出机制;7、明确《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概念;8、修订《药品管理法》假劣药品的定义;9、建议明确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及职责;10、将医院药房纳入药品流通监管体系,对医院药房实施许可制;11、建议《药品管理法》增加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监管要求,制定网上药品经营规范,合理设置网上售药的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明确处方药不得网上销售;12、建议对药品运输环节实行准入许可,并制定质量管理要求。148911654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田刚环球网148911654000011[]{"email":"tiangang@huanqiu.com","name":"田刚"}
【环球网 记者 田刚】《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自2001年修订至今,对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药品管理法》已逐渐不能适应监管和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现行《药品管理法》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手段缺乏相应规定,如零售连锁经营、第三方物流、互联网药品经营、药品出口、辅料管理、药品召回等缺乏法律依据,相应监管在《药品管理法》中属监管空白。此外,随着医药工业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加强,《药品管理法》在实际操作层面的空白、落后乃至矛盾问题凸显,急需与国际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对接。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指出,目前《药品管理法》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1、《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概念有待进一步明确;2、《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品的定义欠合理;3、部分环节立法和配套制度的缺失;4、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及职责的缺失;5、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对此,谢子龙提出如下建议:1、建议明确药品经营业态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2、建议明确定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挥连锁优势,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设门店,企业内部物流共享,可以减少重复建设配送中心,减少社会资源浪费;4、取消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GSP认证的规定;5、建议取消不合理限制;6、建立退出机制;7、明确《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概念;8、修订《药品管理法》假劣药品的定义;9、建议明确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及职责;10、将医院药房纳入药品流通监管体系,对医院药房实施许可制;11、建议《药品管理法》增加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监管要求,制定网上药品经营规范,合理设置网上售药的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明确处方药不得网上销售;12、建议对药品运输环节实行准入许可,并制定质量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