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1bLS 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专家解读民法总则草案:体现法治建设对人民权利进一步保障/e3pn4lb1l/e3pohqpj3/e3q97kqii京华时报讯 (记者高鑫)“民法总则草案中有许多大的制度创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10日接受京华时报专访时说。他表示,民法总则的制定及民法典的编纂,是在我国民事立法较为完备的基础上,总结以往多年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丰富经验,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中反映的新情况,使民事法律体系更为系统、严密和科学。“到现在为止,没有特别大的立法障碍。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法人制度创新是草案中的一大亮点】赵旭东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中有许多大的制度创新,如法人制度方面作了新的分类,并根据新的分类,将不同类型法人作了必要的系统性规定。“其中涉及信息公示、营利性法人界定等多个重要制度。”“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成员作为界定标准,而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其不得向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赵旭东解释,在此方面,之前没有界定或界定特别模糊,“对许多组织来说,到底是营利性组织还是非营利性组织,判断时就有了非常明确的法律标准。” 赵旭东介绍,营利性与否决定了法人完全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此也决定了法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基本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特别是在税法上的不同地位和义务。他认为,这一分类概念体现了法典化立法应有的理性,既实现了对民法通则法人类型概念的突破和创新,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法治建设对人民权利提供进一步保障】赵旭东告诉记者,草案在自然人方面同样有较大的突破性创新,如监护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低等。据悉,草案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赵旭东解释,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但除了精神病人,还有部分成年人因为年迈、疾病等原因,导致认识能力受到影响,这部分人存在认识能力的障碍,民法总则能为此类老年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手段和途径。草案中还将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周岁以上”调整为“六周岁以上”。对此,赵旭东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提升,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就像人们常说的,感觉小孩子懂事越来越早”,所以,根据现状适当下调年龄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这也有利于一些未成年人开展其力所能及的民事活动,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赵旭东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中,对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保障等都作了更全面、合理的规定,体现了法治建设对人民权利提供进一步的保障。【立法回应了时代发展的新情况】赵旭东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从立法观念及具体制度设计方面,都体现了立法的现代化,反映了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的诸多问题。他举例,如加强对权利的保护。“过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愿没那么强,保护范围较窄,但知识产权的形式和内容已有很大发展,草案中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列举比较齐全,也体现其立法现代化。”大数据时代,数据背后的价值逐渐被挖掘和应用。据悉,草案第一百零八条,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规定中,专门提到包括数据信息。赵旭东解释,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公民的财产由“有形财产”向“无形财产”进一步扩展,“无形财产”由过去的知识产权,向“数字财产”在扩展,这些“数字信息”不仅是人们享有的重要权利,同样具有财富价值,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另外,民法总则草案还对备受热议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赵旭东表示,这为之后制定配套的专门性立法和规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为应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草案中专门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原则,“这是对现代社会面临的特殊问题,提供依法解决的手段。”【民法典编纂属水到渠成瓜熟蒂落】赵旭东告诉记者,民法总则在制定中,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有一些不同主张,个别问题分歧较大,但这属立法当中常见现象,立法总要集思广益、求同存异,求取各方认可的“最大公约数”,这也是凝聚社会共识的表现。在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民法典分编中是否存在立法障碍? 赵旭东表示,没有特别大的立法障碍。他介绍,与民法总则相比,民法典的5个分编有更好的立法基础。“这些年,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颁布实施,为民法典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且,民法制度在我国经历多年发展,体系逐渐完备,此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结果。”1489223100000责编:胡适真京华网148922310000011[]{"email":"hushizhen@huanqiu.com","name":"胡适真"}
京华时报讯 (记者高鑫)“民法总则草案中有许多大的制度创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10日接受京华时报专访时说。他表示,民法总则的制定及民法典的编纂,是在我国民事立法较为完备的基础上,总结以往多年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丰富经验,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中反映的新情况,使民事法律体系更为系统、严密和科学。“到现在为止,没有特别大的立法障碍。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法人制度创新是草案中的一大亮点】赵旭东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中有许多大的制度创新,如法人制度方面作了新的分类,并根据新的分类,将不同类型法人作了必要的系统性规定。“其中涉及信息公示、营利性法人界定等多个重要制度。”“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成员作为界定标准,而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其不得向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赵旭东解释,在此方面,之前没有界定或界定特别模糊,“对许多组织来说,到底是营利性组织还是非营利性组织,判断时就有了非常明确的法律标准。” 赵旭东介绍,营利性与否决定了法人完全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此也决定了法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基本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特别是在税法上的不同地位和义务。他认为,这一分类概念体现了法典化立法应有的理性,既实现了对民法通则法人类型概念的突破和创新,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法治建设对人民权利提供进一步保障】赵旭东告诉记者,草案在自然人方面同样有较大的突破性创新,如监护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低等。据悉,草案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赵旭东解释,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但除了精神病人,还有部分成年人因为年迈、疾病等原因,导致认识能力受到影响,这部分人存在认识能力的障碍,民法总则能为此类老年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手段和途径。草案中还将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周岁以上”调整为“六周岁以上”。对此,赵旭东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提升,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就像人们常说的,感觉小孩子懂事越来越早”,所以,根据现状适当下调年龄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这也有利于一些未成年人开展其力所能及的民事活动,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赵旭东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中,对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保障等都作了更全面、合理的规定,体现了法治建设对人民权利提供进一步的保障。【立法回应了时代发展的新情况】赵旭东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从立法观念及具体制度设计方面,都体现了立法的现代化,反映了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的诸多问题。他举例,如加强对权利的保护。“过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愿没那么强,保护范围较窄,但知识产权的形式和内容已有很大发展,草案中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列举比较齐全,也体现其立法现代化。”大数据时代,数据背后的价值逐渐被挖掘和应用。据悉,草案第一百零八条,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规定中,专门提到包括数据信息。赵旭东解释,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公民的财产由“有形财产”向“无形财产”进一步扩展,“无形财产”由过去的知识产权,向“数字财产”在扩展,这些“数字信息”不仅是人们享有的重要权利,同样具有财富价值,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另外,民法总则草案还对备受热议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赵旭东表示,这为之后制定配套的专门性立法和规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为应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草案中专门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原则,“这是对现代社会面临的特殊问题,提供依法解决的手段。”【民法典编纂属水到渠成瓜熟蒂落】赵旭东告诉记者,民法总则在制定中,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有一些不同主张,个别问题分歧较大,但这属立法当中常见现象,立法总要集思广益、求同存异,求取各方认可的“最大公约数”,这也是凝聚社会共识的表现。在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民法典分编中是否存在立法障碍? 赵旭东表示,没有特别大的立法障碍。他介绍,与民法总则相比,民法典的5个分编有更好的立法基础。“这些年,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颁布实施,为民法典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且,民法制度在我国经历多年发展,体系逐渐完备,此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