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6QWB 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e3pn4lb1l/e3poicfse/e3ptv22n4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做客正义网谈食品安全问题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崔晓丽修改刑法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建立环境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发起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这些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今年两会上提交的议案和建议。3月5日,朱列玉代表在做客正义网与新浪网联合推出的“2018全国两会系列访谈”时,详细介绍了提交这些议案、建议的初衷和背景以及他的履职情况。谈到提交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议案的背景,朱列玉表示,2008年的奶制品污染事件,给国内食品生产行业一个重大教训,食品安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里,曾有火锅店后厨被曝出有老鼠出没,员工直接用火锅漏勺清理下水道垃圾;好几家网红餐厅被曝出有食品安全问题。他认为,这其中除了市场监管不力等原因以外,法律对于制造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量刑偏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朱列玉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实刑的比例较低,警示作用效果不大。在刑罚较轻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因利益驱使依旧会抱着侥幸的心理生产贩卖有毒有害食品。此外,他注意到,目前刑法中未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罚金数额的上限或下限,这让司法机关在经济处罚力度方面无法很好地把握。因此,他建议建立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惩罚性经济赔偿达到真正的“惩罚性”目的,不能让犯罪者在谨慎衡量犯罪成本与守法成本之后,认为犯罪成本将远低于守法成本,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他举例说,“我去年代理过一个案子,一个屠宰场把一些病猪拿来屠宰去卖,这个案子虽然法院最终判我们胜诉,但是赔偿金额只有1万元。对于那些侵权者来说,相比他们赚取的利润,1万元就是九牛一毛。”建立环境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朱列玉看来,治理环境污染也面临着和食品安全同样的问题:刑罚较轻,经济处罚不明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朱列玉建议,应当建立环境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考虑犯罪人因其行为获得的财物、被告的财产状况、违法成本的心理预期等,明确罚金的上限或下限,确定赔偿数额,使环境污染企业面临巨额赔偿,至少是超出收益的较大数额的赔偿,发挥法律规范、调整的作用。环保领域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履职的重点。截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335件,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4亿余元。检察公益诉讼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朱列玉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契合了当前的时机,但如何让环境污染案件通过判决形成震慑性作用,仍需要多加考虑。“从公益诉讼角度来说,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可操作性研究。”建议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广东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省份,作为来自广东团的人大代表,朱列玉对此话题高度关注。从法律层面考量,朱列玉建议国家发起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解决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商人可能遇到的经济纠纷,维护参与者应有的合法权益。朱列玉表示,通过“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的法律适用,促进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规则。具体来说,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可以通过法律适用,梳理现行的国际贸易惯例,梳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在时机成熟时,可以推动建立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并通过仲裁院的法律适用,推动形成融通共用的贸易规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开展大规模基础设施国际投资是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内容,正好可以借助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的设立,梳理并选择适用的国际投资规则。同时补充、完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投资协定或签订新的投资协定,通过国际仲裁院的法律适用,形成新的国际投资规则。而在国际金融领域,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可以梳理现有国际金融规则,“一带一路”相关各国和地区可以选择适用。同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已经成立,未来有望逐步形成相应的国际金融规则,这些规则也都可以通过仲裁院的法律适用予以确立。此外,朱列玉认为,发起共同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通过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公平处理,将提高我国国际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话语权。1520294640000责编:任鑫恚检察日报152029464000012[]//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18/0306/20180306080541962.jpg{"email":"renxinhui@huanqiu.com","name":"任鑫恚"}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做客正义网谈食品安全问题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崔晓丽修改刑法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建立环境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发起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这些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今年两会上提交的议案和建议。3月5日,朱列玉代表在做客正义网与新浪网联合推出的“2018全国两会系列访谈”时,详细介绍了提交这些议案、建议的初衷和背景以及他的履职情况。谈到提交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议案的背景,朱列玉表示,2008年的奶制品污染事件,给国内食品生产行业一个重大教训,食品安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里,曾有火锅店后厨被曝出有老鼠出没,员工直接用火锅漏勺清理下水道垃圾;好几家网红餐厅被曝出有食品安全问题。他认为,这其中除了市场监管不力等原因以外,法律对于制造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量刑偏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朱列玉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实刑的比例较低,警示作用效果不大。在刑罚较轻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因利益驱使依旧会抱着侥幸的心理生产贩卖有毒有害食品。此外,他注意到,目前刑法中未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罚金数额的上限或下限,这让司法机关在经济处罚力度方面无法很好地把握。因此,他建议建立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惩罚性经济赔偿达到真正的“惩罚性”目的,不能让犯罪者在谨慎衡量犯罪成本与守法成本之后,认为犯罪成本将远低于守法成本,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他举例说,“我去年代理过一个案子,一个屠宰场把一些病猪拿来屠宰去卖,这个案子虽然法院最终判我们胜诉,但是赔偿金额只有1万元。对于那些侵权者来说,相比他们赚取的利润,1万元就是九牛一毛。”建立环境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朱列玉看来,治理环境污染也面临着和食品安全同样的问题:刑罚较轻,经济处罚不明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朱列玉建议,应当建立环境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考虑犯罪人因其行为获得的财物、被告的财产状况、违法成本的心理预期等,明确罚金的上限或下限,确定赔偿数额,使环境污染企业面临巨额赔偿,至少是超出收益的较大数额的赔偿,发挥法律规范、调整的作用。环保领域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履职的重点。截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335件,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4亿余元。检察公益诉讼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朱列玉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契合了当前的时机,但如何让环境污染案件通过判决形成震慑性作用,仍需要多加考虑。“从公益诉讼角度来说,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可操作性研究。”建议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广东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省份,作为来自广东团的人大代表,朱列玉对此话题高度关注。从法律层面考量,朱列玉建议国家发起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解决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商人可能遇到的经济纠纷,维护参与者应有的合法权益。朱列玉表示,通过“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的法律适用,促进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规则。具体来说,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可以通过法律适用,梳理现行的国际贸易惯例,梳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在时机成熟时,可以推动建立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并通过仲裁院的法律适用,推动形成融通共用的贸易规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开展大规模基础设施国际投资是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内容,正好可以借助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的设立,梳理并选择适用的国际投资规则。同时补充、完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投资协定或签订新的投资协定,通过国际仲裁院的法律适用,形成新的国际投资规则。而在国际金融领域,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可以梳理现有国际金融规则,“一带一路”相关各国和地区可以选择适用。同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已经成立,未来有望逐步形成相应的国际金融规则,这些规则也都可以通过仲裁院的法律适用予以确立。此外,朱列玉认为,发起共同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通过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公平处理,将提高我国国际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