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6UIF 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王超英谈动物保护立法:国家层面立法处于研究和探讨阶段/e3pn4lb1l/e3poicfse/e3ptt02r9【环球网综合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星期一)10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吴恒、环资委委员吕彩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副主任许安标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香港卫视记者:谢谢主持人。中国在保护环境这一方面已经非常关注,但是在动物保护方面我们还是以那些濒危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近年来,我们发现有一些虐待动物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我们只能从道德层面来批判那些事情,我相信你们也会认同这个观点,就是人和动物和谐相处是一个国家和睦、一个社会充满爱的表现,请问中国会不会考虑出台相关的立法?谢谢。王超英:您刚才提到我们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这部法本届常委会进行过一次修订,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我们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了非常好的规定,就是要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并且这次修改特别地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上都做了一些充实和完善。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过程中,对于动物福利的问题有主张要求写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这些年来,这方面的呼声一直很强烈,我们也关注到了。 我们还有一部法律叫畜牧法,畜牧法对于农场动物的生存环境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也要求有关的饲养者对于动物的生存环境给予必要的关注,并且要求制定相关的标准,这两部法律中对于野生动物和农场动物都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可能社会上还有一部分法律调整不够充分的地方,就是伴侣动物,就是所谓的宠物。这件事也一直有主张要求立法的,据我所知一些地方也在探索这方面的地方法规,但是好像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现在为止还处在研究和探讨阶段,还没有形成最大的共识,可能一时半会看不到实质性的进展。但是我想从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角度,从社会公德的角度,每一个动物饲养者都有爱护自己饲养动物的义务,有这方面的责任,任何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都应当为社会所不齿,都应当被视为是丧失公德的行为,我想在这一点上咱们是有共识的,但是对于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进一步地切磋,在形成社会最大共识的时候,再来研究立法的问题,用什么样的形式立法等等。我对这个问题初步的认识是这样的,如果我说得不对,吕彩霞委员可以补充。152082666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张盼环球网152082666000012[]{"email":"zhangpan@huanqiu.com","name":"张盼"}
【环球网综合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星期一)10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吴恒、环资委委员吕彩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副主任许安标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香港卫视记者:谢谢主持人。中国在保护环境这一方面已经非常关注,但是在动物保护方面我们还是以那些濒危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近年来,我们发现有一些虐待动物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我们只能从道德层面来批判那些事情,我相信你们也会认同这个观点,就是人和动物和谐相处是一个国家和睦、一个社会充满爱的表现,请问中国会不会考虑出台相关的立法?谢谢。王超英:您刚才提到我们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这部法本届常委会进行过一次修订,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我们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了非常好的规定,就是要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并且这次修改特别地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上都做了一些充实和完善。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过程中,对于动物福利的问题有主张要求写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这些年来,这方面的呼声一直很强烈,我们也关注到了。 我们还有一部法律叫畜牧法,畜牧法对于农场动物的生存环境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也要求有关的饲养者对于动物的生存环境给予必要的关注,并且要求制定相关的标准,这两部法律中对于野生动物和农场动物都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可能社会上还有一部分法律调整不够充分的地方,就是伴侣动物,就是所谓的宠物。这件事也一直有主张要求立法的,据我所知一些地方也在探索这方面的地方法规,但是好像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现在为止还处在研究和探讨阶段,还没有形成最大的共识,可能一时半会看不到实质性的进展。但是我想从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角度,从社会公德的角度,每一个动物饲养者都有爱护自己饲养动物的义务,有这方面的责任,任何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都应当为社会所不齿,都应当被视为是丧失公德的行为,我想在这一点上咱们是有共识的,但是对于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进一步地切磋,在形成社会最大共识的时候,再来研究立法的问题,用什么样的形式立法等等。我对这个问题初步的认识是这样的,如果我说得不对,吕彩霞委员可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