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iVwt 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委员建议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对“排队怀孕”说不/e3pn4lb1l/e7lgfvm92/ed451urka原标题:委员建议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对“排队怀孕”说不聚焦女性就业权和生育权,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部长王晓峰委员、律师彭静委员,分别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措施,切实解决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全国总工会调研发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女职工就业权和生育权受到侵害的风险加大。表现在: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在招聘中出现拒招未育女性尤其是已婚未育女性的情况;某些女职工人数较多的银行、学校、医院等单位,甚至出现“排队怀孕”等现象。此外,社会支撑体系不足,如公共卫生保健服务有欠缺、高龄产妇风险、养育成本走高、托幼服务短缺等因素降低了女职工生育意愿。 对女职工生育面临的困难,王晓峰委员建议,一要健全完善生育保障法律政策。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可持续的生育保障法律政策。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生育保险配套法规,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加强生育经济支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完善地方生育保险配套法规政策,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和范围,将生育延长假、男性陪护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二是建立健全女性就业保障法律政策。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用人单位义务和法律责任,推动加强反就业性别歧视监管。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延长男性陪护假、规定父母育儿假,鼓励男女共同承担育儿责任。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男女平等的职业发展计划,为生育两孩的职业女性提供职业指导和返岗培训,帮助女职工平衡家庭与工作关系。制定实施有利于女性就业的企业减税和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减轻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成本负担。彭静委员建议,加快完善生育配套公共服务,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保障生育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责任,在协调推进生育服务社会化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大力规范化发展公办托儿所、幼儿园,通过减税、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托幼机构。二是建立健全儿童课外托管服务机制。鼓励用人单位、社区、公益组织承接中小学生课后服务项目。三是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为农民工、异地就业人员子女公平享有教育资源创造条件。四是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建设“爱心小屋”等生育服务场地。1552090320000责编:韩雯雯人民日把客户端15520903200002[]//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19/0309/20190309081321539.jpg{"email":"hanwenwen@huanqiu.com","name":"韩雯雯"}
原标题:委员建议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对“排队怀孕”说不聚焦女性就业权和生育权,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部长王晓峰委员、律师彭静委员,分别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措施,切实解决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全国总工会调研发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女职工就业权和生育权受到侵害的风险加大。表现在: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在招聘中出现拒招未育女性尤其是已婚未育女性的情况;某些女职工人数较多的银行、学校、医院等单位,甚至出现“排队怀孕”等现象。此外,社会支撑体系不足,如公共卫生保健服务有欠缺、高龄产妇风险、养育成本走高、托幼服务短缺等因素降低了女职工生育意愿。 对女职工生育面临的困难,王晓峰委员建议,一要健全完善生育保障法律政策。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可持续的生育保障法律政策。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生育保险配套法规,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加强生育经济支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完善地方生育保险配套法规政策,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和范围,将生育延长假、男性陪护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二是建立健全女性就业保障法律政策。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用人单位义务和法律责任,推动加强反就业性别歧视监管。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延长男性陪护假、规定父母育儿假,鼓励男女共同承担育儿责任。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男女平等的职业发展计划,为生育两孩的职业女性提供职业指导和返岗培训,帮助女职工平衡家庭与工作关系。制定实施有利于女性就业的企业减税和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减轻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成本负担。彭静委员建议,加快完善生育配套公共服务,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保障生育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责任,在协调推进生育服务社会化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大力规范化发展公办托儿所、幼儿园,通过减税、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托幼机构。二是建立健全儿童课外托管服务机制。鼓励用人单位、社区、公益组织承接中小学生课后服务项目。三是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为农民工、异地就业人员子女公平享有教育资源创造条件。四是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建设“爱心小屋”等生育服务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