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r4L1 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民法典草案今日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e3pn4lb1l/ed453131m/ed6j6r9gv民法典草案今日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正式实施后 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将同时废止 今天,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工作。 从2015年3月启动编纂民法典到今年3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历时5年,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即将迎来历史性时刻。 核心提示 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据悉,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关注 “广泛凝聚共识”哪些议题呼声高? “广泛凝聚共识”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制工作委员会对2018年9月征求意见以来,38万余人次提出的近79万条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和研究。那么,外界对民法典中的哪些问题最为关注呢? “群众呼声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如何续期、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等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32件议案涉及民法典编纂,具体包括:修改物权法或者编纂民法典物权编的议案10件、修改合同法的议案3件、修改侵权责任法的议案5件、修改继承法的议案3件、修改婚姻法或者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议案6件,修改收养法的议案4件,编纂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议案1件。 有的意见建议已经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加以吸收,如为改善营商环境,物权编删除了动产担保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将来统一动产担保制度留下了空间;侵权责任编中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扩大了被收养人范围等。 据悉,提交大会的草案审议稿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前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得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亮点 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明确高空抛物责任 “我们也关注到,近来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致人伤害,严重的还发生了致人死亡的案件,‘头顶上的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19年8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举行第一次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首次亮相,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他曾特别提到“高空抛物”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臧铁伟说,这类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刑法虽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 2019年8月22日,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提请审议的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拓展和完善”。 草案除了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外,还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负责人说,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时,还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过去关于高空抛物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聚焦责任划分。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的这款规定,表明了法律的鲜明态度,就是要“令行禁止”,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非常有必要。 “个人信息保护” 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间关系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1035条明确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应当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如何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采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没有直接使用“个人信息权”概念,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要有利于适当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 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既强调了对信息主体利益的保护,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妨碍到数据的共享、利用以及大数据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该负责人提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相关规则的设计上也注重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 一是明确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应当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是明确了自然人具有查阅、抄录、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等权利,信息收集者、控制者负有不得泄露、篡改、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三是规定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促进数据共享利用。草案规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或者是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这些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买的房子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了,该怎么续期?需不需要缴费?如何缴费?这些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立法走出“第二步”,在当天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对于备受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而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解释,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沈春耀说。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有不少委员建议,应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有委员表示,现行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如何自动续期和缴费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的物权编增加相关内容,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同步跟进修改和完善,可能会直接影响千家万户对于未来负担的预期。该委员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前些年,各方面对这一规定比较关注,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有的意见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一意见,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规定了时长为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据悉,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 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为落实党中央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 上述负责人说,“居住权还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宅,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适用居住权制度。属于夫妻一方的住宅或者夫妻离婚后归一方所有的住宅,可以在该住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大事记 编纂民法典“两步走” 编纂民法典采取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起草制定民法典总则编,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步,起草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到三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草案的编纂,始于5年前。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5年 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就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都作了汇报。党中央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2017年3月 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 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民法总则通过以后,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开始各分编的起草工作。据介绍,专班系统研究了历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修改完善相关民事法律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民法典的6个分编草案,提交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 2019年11月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包括民法总则编和各分编在内的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后,提交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至此,“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1590103260000责编:任鑫恚北京青年报15901032600002[]//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20/0522/20200522072141691.jpg{"email":"renxinhui@huanqiu.com","name":"任鑫恚"}
民法典草案今日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正式实施后 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将同时废止 今天,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工作。 从2015年3月启动编纂民法典到今年3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历时5年,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即将迎来历史性时刻。 核心提示 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据悉,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关注 “广泛凝聚共识”哪些议题呼声高? “广泛凝聚共识”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制工作委员会对2018年9月征求意见以来,38万余人次提出的近79万条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和研究。那么,外界对民法典中的哪些问题最为关注呢? “群众呼声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如何续期、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等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32件议案涉及民法典编纂,具体包括:修改物权法或者编纂民法典物权编的议案10件、修改合同法的议案3件、修改侵权责任法的议案5件、修改继承法的议案3件、修改婚姻法或者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议案6件,修改收养法的议案4件,编纂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议案1件。 有的意见建议已经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加以吸收,如为改善营商环境,物权编删除了动产担保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将来统一动产担保制度留下了空间;侵权责任编中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扩大了被收养人范围等。 据悉,提交大会的草案审议稿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前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得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亮点 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明确高空抛物责任 “我们也关注到,近来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致人伤害,严重的还发生了致人死亡的案件,‘头顶上的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19年8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举行第一次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首次亮相,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他曾特别提到“高空抛物”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臧铁伟说,这类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刑法虽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 2019年8月22日,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提请审议的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拓展和完善”。 草案除了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外,还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负责人说,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时,还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过去关于高空抛物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聚焦责任划分。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的这款规定,表明了法律的鲜明态度,就是要“令行禁止”,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非常有必要。 “个人信息保护” 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间关系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1035条明确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应当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如何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采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没有直接使用“个人信息权”概念,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要有利于适当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 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既强调了对信息主体利益的保护,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妨碍到数据的共享、利用以及大数据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该负责人提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相关规则的设计上也注重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 一是明确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应当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是明确了自然人具有查阅、抄录、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等权利,信息收集者、控制者负有不得泄露、篡改、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三是规定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促进数据共享利用。草案规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或者是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这些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买的房子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了,该怎么续期?需不需要缴费?如何缴费?这些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立法走出“第二步”,在当天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对于备受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而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解释,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沈春耀说。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有不少委员建议,应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有委员表示,现行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如何自动续期和缴费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的物权编增加相关内容,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同步跟进修改和完善,可能会直接影响千家万户对于未来负担的预期。该委员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前些年,各方面对这一规定比较关注,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有的意见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一意见,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规定了时长为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据悉,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 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为落实党中央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 上述负责人说,“居住权还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宅,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适用居住权制度。属于夫妻一方的住宅或者夫妻离婚后归一方所有的住宅,可以在该住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大事记 编纂民法典“两步走” 编纂民法典采取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起草制定民法典总则编,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步,起草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到三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草案的编纂,始于5年前。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5年 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就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都作了汇报。党中央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2017年3月 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 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民法总则通过以后,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开始各分编的起草工作。据介绍,专班系统研究了历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修改完善相关民事法律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民法典的6个分编草案,提交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 2019年11月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包括民法总则编和各分编在内的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后,提交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至此,“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