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r5Qz 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洪波代表建议:建立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机制,预防未成年犯罪/e3pn4lb1l/ed453131m/ed6j6r9gv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或受侵害,与监护人长期监护缺失或监管不力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澎湃新闻了解到,针对上述现象,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洪波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建立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法律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目前已有31位代表联名。 洪波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逐渐呈低龄化、成年人化、暴力化的趋势,一些极端的恶性案件经常发生;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这与监护人长期监护缺失或监管不力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洪波指出,一些中小学校也时常反映在校未成年学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而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共同挽救失足学生,但有的监护人对此却置之不理,更未采取有效监护措施。洪波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功用,对于未成年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洪波说,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十余年以来未成年犯罪率有所降低,但总体犯罪数量仍较多;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率则呈上升的趋势。缺失家庭监护的未成年人往往更易违法犯罪。面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制力差、文化和法律知识少、易受外界影响的特点就暴露得更加明显,很容易在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时,跟着社会上的不良分子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监护人监护和教育的缺位,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消极影响,及其高概率诱发犯罪的问题,已不容忽视。 洪波介绍,2019年以来,福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中发现的家庭监护缺失问题,积极探索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的工作机制,要求监护人深刻反思总结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长期教育监管不到位、过度溺爱、不重视子女学习交友情况等问题,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过程中,应积极配检察机关、司法社工、帮教基地共同做好孩子教育挽救工作,定期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亲职教育,督促孩子定期参加检察机关、司法社工提供的法律教育与个性化帮扶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同时,在送达方式上,采取公示宣告方式,邀请学校、社区、社工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共同见证和参与,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洪波认为,当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职不适当,国家有权强制介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督促监护令”是根据现代监护干预制度由检察机关探索创设的司法保护制度,目的是依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属性,通过对监护人开展教育督促,更有效地促使其履行监护职责、改进监护行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此,他建议,将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使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除明确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的法律依据,他还建议制定“督促监护令”具体办法及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例如:监护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协同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监护人履行“督促监护令”情况进行督促、引导、劝诫、考评;监护人未对涉案未成年人加以管教,导致正处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涉案未成年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提起公诉;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达到法律规定情形,而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监护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590196200000责编:王丹澎湃新闻159019620000012[]{"email":"wangdan@huanqiu.com","name":"王丹"}
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或受侵害,与监护人长期监护缺失或监管不力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澎湃新闻了解到,针对上述现象,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洪波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建立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法律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目前已有31位代表联名。 洪波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逐渐呈低龄化、成年人化、暴力化的趋势,一些极端的恶性案件经常发生;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这与监护人长期监护缺失或监管不力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洪波指出,一些中小学校也时常反映在校未成年学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而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共同挽救失足学生,但有的监护人对此却置之不理,更未采取有效监护措施。洪波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功用,对于未成年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洪波说,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十余年以来未成年犯罪率有所降低,但总体犯罪数量仍较多;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率则呈上升的趋势。缺失家庭监护的未成年人往往更易违法犯罪。面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制力差、文化和法律知识少、易受外界影响的特点就暴露得更加明显,很容易在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时,跟着社会上的不良分子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监护人监护和教育的缺位,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消极影响,及其高概率诱发犯罪的问题,已不容忽视。 洪波介绍,2019年以来,福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中发现的家庭监护缺失问题,积极探索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的工作机制,要求监护人深刻反思总结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长期教育监管不到位、过度溺爱、不重视子女学习交友情况等问题,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过程中,应积极配检察机关、司法社工、帮教基地共同做好孩子教育挽救工作,定期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亲职教育,督促孩子定期参加检察机关、司法社工提供的法律教育与个性化帮扶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同时,在送达方式上,采取公示宣告方式,邀请学校、社区、社工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共同见证和参与,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洪波认为,当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职不适当,国家有权强制介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督促监护令”是根据现代监护干预制度由检察机关探索创设的司法保护制度,目的是依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属性,通过对监护人开展教育督促,更有效地促使其履行监护职责、改进监护行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此,他建议,将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使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除明确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的法律依据,他还建议制定“督促监护令”具体办法及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例如:监护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协同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监护人履行“督促监护令”情况进行督促、引导、劝诫、考评;监护人未对涉案未成年人加以管教,导致正处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涉案未成年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提起公诉;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达到法律规定情形,而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监护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