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r6TN 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郑锦春委员:建议“两高”联动严惩民事虚假诉讼/e3pn4lb1l/ed453131m/ed6j6r9gv 本报讯(记者胡玉菡)“一些黑恶势力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巧取豪夺经济利益。”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法两院目前在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和标准、案件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尚未完全达成共识,导致虚假诉讼监督难、纠正难、追责难,建议“两高”联动加大民事虚假诉讼惩治力度。 当下哪些因素制约民事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和效率?郑锦春表示,主要是检法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和标准不一致,虚假诉讼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标准不一致,协作机制不健全,在案卷调阅、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还未形成打击合力。 “部分检察机关主动监督意识不强、能力不高;部分审判机关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理念也未完全树立。”郑锦春直言,个别法院对虚假诉讼存在错误认识,比如认为“‘纠错’等于‘办错’”“虚假诉讼串案的大量改判,有损司法权威”等。 “从具体认定依据和标准来看,虚假调解能否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的法院认为违反法律是最大的损害‘两益’,支持检察院抗诉;有的法院则有不同认识。”郑锦春还谈到,对于如何深挖虚假诉讼案件背后隐藏的违法违纪线索,如何把握对违法违纪司法人员的惩处力度等,检法还没有统一认识。 “希望‘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在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证据采信,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及虚假诉讼领域违法违纪司法人员的惩戒等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统一司法标准。”郑锦春呼吁,应明确将虚假诉讼列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加大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和监督的力度;明确执行人员虚假裁定及审判人员虚假调解均可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郑锦春还建议,检法两院要聚焦虚假诉讼重点领域,重点关注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通过虚假诉讼损害民企合法权益的行为。 据悉,郑锦春还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及违法行政行为开展法律监督试点》的提案。 1590300360000责编:樊羽玮检察日报159030036000011[]//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20/0524/20200524020633553.jpg{"email":"fanyuwei@huanqiu.com","name":"樊羽玮"}
本报讯(记者胡玉菡)“一些黑恶势力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巧取豪夺经济利益。”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法两院目前在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和标准、案件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尚未完全达成共识,导致虚假诉讼监督难、纠正难、追责难,建议“两高”联动加大民事虚假诉讼惩治力度。 当下哪些因素制约民事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和效率?郑锦春表示,主要是检法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和标准不一致,虚假诉讼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标准不一致,协作机制不健全,在案卷调阅、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还未形成打击合力。 “部分检察机关主动监督意识不强、能力不高;部分审判机关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理念也未完全树立。”郑锦春直言,个别法院对虚假诉讼存在错误认识,比如认为“‘纠错’等于‘办错’”“虚假诉讼串案的大量改判,有损司法权威”等。 “从具体认定依据和标准来看,虚假调解能否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的法院认为违反法律是最大的损害‘两益’,支持检察院抗诉;有的法院则有不同认识。”郑锦春还谈到,对于如何深挖虚假诉讼案件背后隐藏的违法违纪线索,如何把握对违法违纪司法人员的惩处力度等,检法还没有统一认识。 “希望‘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在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证据采信,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及虚假诉讼领域违法违纪司法人员的惩戒等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统一司法标准。”郑锦春呼吁,应明确将虚假诉讼列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加大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和监督的力度;明确执行人员虚假裁定及审判人员虚假调解均可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郑锦春还建议,检法两院要聚焦虚假诉讼重点领域,重点关注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通过虚假诉讼损害民企合法权益的行为。 据悉,郑锦春还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及违法行政行为开展法律监督试点》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