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wjP0 china.huanqiu.comarticle天价乌木之争背后:私权与公权之争 图/e3pmh1nnq/e3pn60p0i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上,意外发现一批乌木珍品,最长一根达34米、重60吨。吴高亮认为,依据《物权法》并本着“先占原则”,乌木应归自己所有。当地政府则依据《民法通则》认为,乌木“理当国家所有”,强行将乌木拉走。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条款对乌木属于何物及其归属作出明确规定—— 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上,意外发现一批乌木珍品,最长一根达34米、重60吨。吴高亮认为,依据《物权法》并本着“先占原则”,乌木应归自己所有。当地政府则依据《民法通则》认为,乌木“理当国家所有”,强行将乌木拉走。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条款对乌木属于何物及其归属作出明确规定——这场争夺,表面是乌木之争,其实是私权与公权之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时,对一个物品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后用途为何,如果卖了钱钱归谁支配、该用于何处……诸多与“充公”有关的问题待解。而乌木到底是埋藏物、矿产还是孳息,也不能是政府随便下定义的。在公众几乎一边倒同情吴高亮的背后,是人们对公权恣意而无人监管的担忧。希望此事的曝光,能够为今后的类似情况提供公平正义的范例而非反例。“哪怕官司最后被打得个‘倾家荡产’,不把在我承包自留地上发现和发掘的东西拿回来,绝不罢休!”7月16日,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与记者见面的吴高亮,说到在他家承包土地下发现的乌木被当地政府拉走一事,流露出愤愤不平的表情,他说已委托律师起草了起诉书,准备在本周内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吴高亮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地下冒一个大“财宝”今年36岁的吴高亮,是成都市通济镇麻柳村一个地道的农民。初中毕业的他,此前在家除有一块承包地外,还有两台货车跑运输,他从来没想到在自家承包地上居然埋藏了一批价值不菲的“大财宝”。麻柳村位于彭州山区,一条属湔江支流的河沟将村子一分为二,吴家居住在河沟右岸,承包地就是左侧的河坝地,两边直线距离不足60米,开门可望。今年春节的一天,吴高亮领着朋友在自家承包地转悠,突然发现地上露出一根有10多厘米长的乌木,枝丫发黑,有一般清香气。此前,他曾听说这一带“盛产”乌木,不少村民挖起来后都拿到市场上去卖。于是,他将这一截“乌木”捡了起来,并花钱请外地一位民间专家来鉴定。专家一看大声叫好,告诉吴高亮,这属于乌木中最珍贵的金丝楠木科类,目前每立方米市值在8至10万元之间,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值也就越高。听专家一说,吴高亮心里乐开了花。没多久,那位专家又找来外地一家探测公司,结果探明他家承包地下有巨大的乌木存在。为此,吴高亮开始着手在承包地上挖掘乌木。2月8日,吴高亮雇来一台挖掘机,挖了5个多小时,巨大的乌木也仅仅才挖出了三分之二。“刚挖出来时还有香味,站在家门口都闻得到。”他回忆说。没有不透风的墙,何况还动用了挖掘机。正在吴高亮组织挖掘乌木时,通济镇政府派人找上门来,最初提出与他合伙挖乌木共同分利,遭到拒绝。事后,吴高亮有点后悔这个决定。因为从他拒绝对方开始,事情就开始朝着反方向变化。“必须收归国家所有!”天降“横财”,吴高亮喜出望外,正在琢磨着怎么卖掉这块稀有木头贴补家用时,找上门的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拿出了国家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向他宣布——第79条明文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为此,这一块乌木归当地政府所有。吴高亮听后与对方理论:“这是在我家承包地上发现的东西,理该归我所有,之前邻近村民发现乌木后都是如此!”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见吴高亮不愿让步,亲自前来做他的思想工作,并表示:镇上将乌木挖起来,会给他申请最高奖励,他前期的投入也会补偿,甚至在以后这根乌木进博物馆展览,下面会有一个刻有他名字的牌子,让吴高亮“流芳百世”。但吴高亮依然不为所动,最后通济镇政府不得不采取行政强制手段。2月12日至23日,通济镇找来了包括城管、协警、妇联在内的七八十人,甚至还出动了“120”救护车以防备意外,随后在成都市考古队专家的指导下,开始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上挖乌木。吴高亮见乌木就要没了,立刻动员亲戚朋友四五十人赶来阻拦,甚至连他年逾八旬的老母亲也手持拐棍“把关”不让对方进入。但“一个农民哪斗得过政府?”当听到前来执行“公务”的警察说,如再进行阻拦就要抓人,吴高亮不得不跑到上山“躲”了一个多小时。最终,当地政府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上挖掘出7根乌木,其中最大的一根长34米,直径1.5米,重量约60吨。为保持乌木完整,通济镇政府还雇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重车,直接将乌木运到通济镇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站存放了起来。“决不接受7万元奖励!”“至今也没有哪个给我打过任何条子,说拉走就拉走了!”半年来,将自己跑运输的生意停了下来的吴高亮,一直在不停找政府“理论”,有时一天要跑上三四次,他盼着能从镇政府手中要回乌木。在记者面前,吴高亮说出了他的三个理由:一、依据《物权法》第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因此,既然金丝楠木至今未被列入法律规定的范围,则不应属国家所有;二、作为争议双方,“政府与我的权利对等,裁决机构应在法院;三、即使在个人承包地下发现的乌木属国家所有,那么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乌木是不是又都该如此呢?“假若我承包地下挖掘出来的乌木只有几十公斤而不是重达60吨,政府肯定不会来跟我争‘归属’!”吴高亮反复说,在这件事上,自己太走运又太不走运!面对吴高亮的不停理论,7月9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林业、国土等部门开会研究,并正式答复吴高亮: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7万元。该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解释说,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乌木的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并不接受这一决定。他说,他家承包地下的乌木被挖掘出来时,有专家认定其市场价约2000万元。即便乌木归国家所有,政府至少也应奖励他400万元,因为按《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的酬金。乌木究竟该归谁所有?“我在本周内会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吴高亮说,目前他成天所想的,已不完全是那七八根乌木的价值高低,而是想讨一个乌木“归属”的说法。“即使到头来输了官司,也算我为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做点贡献吧!”事实上,这即将成为国内首案的乌木“归属”之争,已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和争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认为,政府引用有关法条有误。通常理解中,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则认为,除人为埋藏外,因为自然或者战争因素所形成的有主或无主物,也可视为埋藏物或隐藏物。在他看来,吴高亮所发现的乌木不属于野生动植物的范畴,不能适用《物权法》第49条的规定,而应按照《物权法》第114条中所表述的“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可将乌木认定为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原因在于,其他集中处理方案都不合法理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徐云律师表示,乌木介于木和碳之间,若为木,适用《物权法》第48条;若为碳,适用《物权法》第46条。尽管现行法律没有对“奖励”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价值约千万元的乌木仅以7万元作为奖励,显然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徐云呼吁,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不明确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建立奖励机制,可以尝试设立发现文物、动植物的评级评价机制。7月8日,彭州市专门邀请了近10位专家学者及四川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友对乌木问题进行了集中探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吴越建议,鉴于乌木四川、成都最多,因此地方性立法最重要。他还建议成都市成立一个专家组形成草案,提交给成都市人大,在全国率先搞一个地方性立法。甚至是在成都成立专门的博物馆,对乌木进行保护和收藏。前不久,新华网组织的一次网上相关调查显示,近6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元奖励要求。此案在法庭上有何分晓?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新闻连接乌木是四川人对阴沉木的俗称,是两千年至万年前,古四川地域天体发生自然变异,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形成。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 财宝一箱。” 乌木主要分布在四川四条大江及其支流区域,其境内古河床是乌木最集中的出产地之一。目前市面上体积较大、形态迥异的天然乌木动辄就几百万元。据悉,一棵重量 5 吨左右的乌木曾在市场上卖出过 100 万元的高价。(记者 高柱)1342838339000责编:haina工人日报134283833900011[]{"email":"haina@huanqiu.com","name":"haina"}
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上,意外发现一批乌木珍品,最长一根达34米、重60吨。吴高亮认为,依据《物权法》并本着“先占原则”,乌木应归自己所有。当地政府则依据《民法通则》认为,乌木“理当国家所有”,强行将乌木拉走。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条款对乌木属于何物及其归属作出明确规定—— 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上,意外发现一批乌木珍品,最长一根达34米、重60吨。吴高亮认为,依据《物权法》并本着“先占原则”,乌木应归自己所有。当地政府则依据《民法通则》认为,乌木“理当国家所有”,强行将乌木拉走。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条款对乌木属于何物及其归属作出明确规定——这场争夺,表面是乌木之争,其实是私权与公权之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时,对一个物品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后用途为何,如果卖了钱钱归谁支配、该用于何处……诸多与“充公”有关的问题待解。而乌木到底是埋藏物、矿产还是孳息,也不能是政府随便下定义的。在公众几乎一边倒同情吴高亮的背后,是人们对公权恣意而无人监管的担忧。希望此事的曝光,能够为今后的类似情况提供公平正义的范例而非反例。“哪怕官司最后被打得个‘倾家荡产’,不把在我承包自留地上发现和发掘的东西拿回来,绝不罢休!”7月16日,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与记者见面的吴高亮,说到在他家承包土地下发现的乌木被当地政府拉走一事,流露出愤愤不平的表情,他说已委托律师起草了起诉书,准备在本周内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吴高亮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地下冒一个大“财宝”今年36岁的吴高亮,是成都市通济镇麻柳村一个地道的农民。初中毕业的他,此前在家除有一块承包地外,还有两台货车跑运输,他从来没想到在自家承包地上居然埋藏了一批价值不菲的“大财宝”。麻柳村位于彭州山区,一条属湔江支流的河沟将村子一分为二,吴家居住在河沟右岸,承包地就是左侧的河坝地,两边直线距离不足60米,开门可望。今年春节的一天,吴高亮领着朋友在自家承包地转悠,突然发现地上露出一根有10多厘米长的乌木,枝丫发黑,有一般清香气。此前,他曾听说这一带“盛产”乌木,不少村民挖起来后都拿到市场上去卖。于是,他将这一截“乌木”捡了起来,并花钱请外地一位民间专家来鉴定。专家一看大声叫好,告诉吴高亮,这属于乌木中最珍贵的金丝楠木科类,目前每立方米市值在8至10万元之间,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值也就越高。听专家一说,吴高亮心里乐开了花。没多久,那位专家又找来外地一家探测公司,结果探明他家承包地下有巨大的乌木存在。为此,吴高亮开始着手在承包地上挖掘乌木。2月8日,吴高亮雇来一台挖掘机,挖了5个多小时,巨大的乌木也仅仅才挖出了三分之二。“刚挖出来时还有香味,站在家门口都闻得到。”他回忆说。没有不透风的墙,何况还动用了挖掘机。正在吴高亮组织挖掘乌木时,通济镇政府派人找上门来,最初提出与他合伙挖乌木共同分利,遭到拒绝。事后,吴高亮有点后悔这个决定。因为从他拒绝对方开始,事情就开始朝着反方向变化。“必须收归国家所有!”天降“横财”,吴高亮喜出望外,正在琢磨着怎么卖掉这块稀有木头贴补家用时,找上门的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拿出了国家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向他宣布——第79条明文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为此,这一块乌木归当地政府所有。吴高亮听后与对方理论:“这是在我家承包地上发现的东西,理该归我所有,之前邻近村民发现乌木后都是如此!”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见吴高亮不愿让步,亲自前来做他的思想工作,并表示:镇上将乌木挖起来,会给他申请最高奖励,他前期的投入也会补偿,甚至在以后这根乌木进博物馆展览,下面会有一个刻有他名字的牌子,让吴高亮“流芳百世”。但吴高亮依然不为所动,最后通济镇政府不得不采取行政强制手段。2月12日至23日,通济镇找来了包括城管、协警、妇联在内的七八十人,甚至还出动了“120”救护车以防备意外,随后在成都市考古队专家的指导下,开始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上挖乌木。吴高亮见乌木就要没了,立刻动员亲戚朋友四五十人赶来阻拦,甚至连他年逾八旬的老母亲也手持拐棍“把关”不让对方进入。但“一个农民哪斗得过政府?”当听到前来执行“公务”的警察说,如再进行阻拦就要抓人,吴高亮不得不跑到上山“躲”了一个多小时。最终,当地政府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上挖掘出7根乌木,其中最大的一根长34米,直径1.5米,重量约60吨。为保持乌木完整,通济镇政府还雇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重车,直接将乌木运到通济镇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站存放了起来。“决不接受7万元奖励!”“至今也没有哪个给我打过任何条子,说拉走就拉走了!”半年来,将自己跑运输的生意停了下来的吴高亮,一直在不停找政府“理论”,有时一天要跑上三四次,他盼着能从镇政府手中要回乌木。在记者面前,吴高亮说出了他的三个理由:一、依据《物权法》第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因此,既然金丝楠木至今未被列入法律规定的范围,则不应属国家所有;二、作为争议双方,“政府与我的权利对等,裁决机构应在法院;三、即使在个人承包地下发现的乌木属国家所有,那么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乌木是不是又都该如此呢?“假若我承包地下挖掘出来的乌木只有几十公斤而不是重达60吨,政府肯定不会来跟我争‘归属’!”吴高亮反复说,在这件事上,自己太走运又太不走运!面对吴高亮的不停理论,7月9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林业、国土等部门开会研究,并正式答复吴高亮: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7万元。该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解释说,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乌木的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并不接受这一决定。他说,他家承包地下的乌木被挖掘出来时,有专家认定其市场价约2000万元。即便乌木归国家所有,政府至少也应奖励他400万元,因为按《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的酬金。乌木究竟该归谁所有?“我在本周内会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吴高亮说,目前他成天所想的,已不完全是那七八根乌木的价值高低,而是想讨一个乌木“归属”的说法。“即使到头来输了官司,也算我为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做点贡献吧!”事实上,这即将成为国内首案的乌木“归属”之争,已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和争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认为,政府引用有关法条有误。通常理解中,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则认为,除人为埋藏外,因为自然或者战争因素所形成的有主或无主物,也可视为埋藏物或隐藏物。在他看来,吴高亮所发现的乌木不属于野生动植物的范畴,不能适用《物权法》第49条的规定,而应按照《物权法》第114条中所表述的“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可将乌木认定为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原因在于,其他集中处理方案都不合法理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徐云律师表示,乌木介于木和碳之间,若为木,适用《物权法》第48条;若为碳,适用《物权法》第46条。尽管现行法律没有对“奖励”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价值约千万元的乌木仅以7万元作为奖励,显然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徐云呼吁,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不明确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建立奖励机制,可以尝试设立发现文物、动植物的评级评价机制。7月8日,彭州市专门邀请了近10位专家学者及四川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友对乌木问题进行了集中探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吴越建议,鉴于乌木四川、成都最多,因此地方性立法最重要。他还建议成都市成立一个专家组形成草案,提交给成都市人大,在全国率先搞一个地方性立法。甚至是在成都成立专门的博物馆,对乌木进行保护和收藏。前不久,新华网组织的一次网上相关调查显示,近6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元奖励要求。此案在法庭上有何分晓?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新闻连接乌木是四川人对阴沉木的俗称,是两千年至万年前,古四川地域天体发生自然变异,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形成。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 财宝一箱。” 乌木主要分布在四川四条大江及其支流区域,其境内古河床是乌木最集中的出产地之一。目前市面上体积较大、形态迥异的天然乌木动辄就几百万元。据悉,一棵重量 5 吨左右的乌木曾在市场上卖出过 100 万元的高价。(记者 高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