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1bWc 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人大代表:建议8岁孩子才可独立打酱油 6岁太小了/e3pn4lb1l/e3pohqpj3/e3q97kqii打酱油是简单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几岁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不至于“不算数”?10日,广东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8名代表作审议发言。有代表提出,建议把草案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从6周岁以上调至8周岁以上。也就是说,得8岁以上的孩子打酱油,其交易行为才有效并受法律保护。龚稼立:6岁孩子打酱油,还是太小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说,民法总则草案总体已经比较成熟。结合司法实践情况,他对总则草案的修改提出了六点建议。其中一条建议是,把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从6周岁以上调整为8周岁以上。龚稼立的理由是:在设定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时,过于强调学龄前儿童的自主意识,不一定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一旦产生对儿童不利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还是由儿童的监护人承担。考虑到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能力年龄起点为10岁,他认为民法总则对此不宜调整过大,以规定为8岁较适宜。龚稼立还提出,应将“不得滥用民事权利”这一表述写入第一章基本原则之中予以强调。陈舒:谁能担任监护人,资格要细化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曾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持的征求代表意见座谈会。她昨日作审议发言时表示,从社会实践和法律法理角度看,民法总则草案都相当成熟,应当提交本次大会通过。 同时,她建议民政部门在民法总则出台后,要制定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有关条款列举的由法定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在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备案,以便于接受公众监督,且应对监护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细化。她还提出,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相对较易,而如何管理好被监护人的财产则是个较新的问题。监护人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受损失,除了不得随意处分财产外,是否还涉及增值保值等问题?陈舒认为,对这些问题也要未雨绸缪,认真予以研究。吴青:民事主体扩大了,应加强普法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2015年提交议案请求尽快启动民法典编纂,并曾两次受邀参加座谈且意见被采纳。昨日作审议发言时,她对民法总则通过后的实施工作和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提了建议。吴青说,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6周岁儿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监护制度、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等的新规定可能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总则通过后,广泛开展宣传,使其中与百姓利益相关的内容能被普遍了解。另外,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将下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低龄儿童及其家长的普法教育。吴青表示,民法总则在立法中已广泛征求了意见,不过许多普通百姓对其内容及立法进度可能并不了解。因此,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往后在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中,要在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加强公众参与。朱列玉:见义勇为“出了事”,政府需补偿“既然是紧急行为,救助人有时就很难避免重大过失。按草案规定,这可能要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不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而是浇了一瓢冷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作审议发言时,对民法总则草案中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条款发表了看法。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朱列玉建议,应当删去上述条文中“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他对草案中“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发表了看法。他说:“受益人可以补偿意味着也可以不补偿,且到底什么叫‘适当补偿’,也有些含糊其辞。如果受益人没有赔偿能力,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往往会使补偿落空。”他建议在该条款的后面增加: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的,由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1489241580000责编:杨阳金羊网-羊城晚报148924158000011["9CaKrnK1bND","9CaKrnK1byj","9CaKrnK1btC","9CaKrnK1bj9","9CaKrnK1baU"]
打酱油是简单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几岁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不至于“不算数”?10日,广东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8名代表作审议发言。有代表提出,建议把草案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从6周岁以上调至8周岁以上。也就是说,得8岁以上的孩子打酱油,其交易行为才有效并受法律保护。龚稼立:6岁孩子打酱油,还是太小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说,民法总则草案总体已经比较成熟。结合司法实践情况,他对总则草案的修改提出了六点建议。其中一条建议是,把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从6周岁以上调整为8周岁以上。龚稼立的理由是:在设定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时,过于强调学龄前儿童的自主意识,不一定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一旦产生对儿童不利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还是由儿童的监护人承担。考虑到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能力年龄起点为10岁,他认为民法总则对此不宜调整过大,以规定为8岁较适宜。龚稼立还提出,应将“不得滥用民事权利”这一表述写入第一章基本原则之中予以强调。陈舒:谁能担任监护人,资格要细化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曾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持的征求代表意见座谈会。她昨日作审议发言时表示,从社会实践和法律法理角度看,民法总则草案都相当成熟,应当提交本次大会通过。 同时,她建议民政部门在民法总则出台后,要制定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有关条款列举的由法定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在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备案,以便于接受公众监督,且应对监护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细化。她还提出,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相对较易,而如何管理好被监护人的财产则是个较新的问题。监护人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受损失,除了不得随意处分财产外,是否还涉及增值保值等问题?陈舒认为,对这些问题也要未雨绸缪,认真予以研究。吴青:民事主体扩大了,应加强普法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2015年提交议案请求尽快启动民法典编纂,并曾两次受邀参加座谈且意见被采纳。昨日作审议发言时,她对民法总则通过后的实施工作和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提了建议。吴青说,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6周岁儿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监护制度、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等的新规定可能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总则通过后,广泛开展宣传,使其中与百姓利益相关的内容能被普遍了解。另外,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将下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低龄儿童及其家长的普法教育。吴青表示,民法总则在立法中已广泛征求了意见,不过许多普通百姓对其内容及立法进度可能并不了解。因此,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往后在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中,要在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加强公众参与。朱列玉:见义勇为“出了事”,政府需补偿“既然是紧急行为,救助人有时就很难避免重大过失。按草案规定,这可能要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不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而是浇了一瓢冷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作审议发言时,对民法总则草案中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条款发表了看法。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朱列玉建议,应当删去上述条文中“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他对草案中“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发表了看法。他说:“受益人可以补偿意味着也可以不补偿,且到底什么叫‘适当补偿’,也有些含糊其辞。如果受益人没有赔偿能力,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往往会使补偿落空。”他建议在该条款的后面增加: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的,由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